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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09-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

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 权限下放

若干 问题的 公告

根据 湖南 地税 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工作要求,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湖南省 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 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请 各 级地税部门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做到“底子 清楚、接交平稳、管理 有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征管权限 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 应税劳务发生 地所在的 各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 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 税(费)日常 征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承担税源管理 和 纳税评估 工作。

二、登记与申报纳税 (费) 问题

跨县市区的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纳税人,凭同一工程合同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多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分别在途经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路面、路基等基础 工程按照各县市区 里程所占 比例划分 计量,并 申报 缴纳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及工会经费等 ;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工程 不参与基础工程比例划分,单独 计量 后 向途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申报 缴纳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及工会经费等。工程涉及 的 其他 税(费) 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 、 税 (费) 入库级次问题

征管权限下放后,各项税(费)入库级次保持不变。即 省交通重点 建设 工程项目的建安营业税为省独享收入,以 营业税 为计税依据的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及征缴的 其它税 ( 费 ) 为项目所在县市区收入。

四 、稽查 权限 问题

征管权限下放后,既要优化服务,又要跟进管理。为避免多头检查和稽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省交通重点 建设 工程税收的稽查应统一由 省地税局 稽查局协调安排。

五 、 其他 相关问题

  1. 征管权限下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迅速将所有未结算的项目登记造册,统计好已征 税(费) 、欠缴税 ( 费 )、 已开具发票金额、未开具发票金额 等情况,做好移交准备。
  2. 采用委托 建设 方代征税 (费) 的 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征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清缴入库后,即可开具相应的税票和发票。其他未清缴的地方税(费)由下放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3. 征管权限下放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将所辖项目原始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备查。并通知各项目、各标段纳税人在10月1日后,前往应税劳务发生地所在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重新办理项目登记。
  4. 已通车项目,作为遗留问题其后续地方税(费)征管及后期超概结算工作由建设单位(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取委托代征方式进行。
  5. 本 公告 自 公布 之 日起施行,2015年6月15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 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大、跨度宽、工期长,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强化征管,相互协商,确保征管权限下放后 征管与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 年 9 月 2 3 日

分送: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局内各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承办 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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